圖書館借書規則
86學年度上學期第 12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86.11.27)
87學年度上學期第1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89學年度下學期 第 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0學年度上學期 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4學年度下學期 第 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學年度上學期 第 8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0學年度上學期 第 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8學年度上學期 第 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世新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提供讀者利用圖書資訊館藏,特訂定世新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館館藏主要供本校教職員生研究參考使用。 |
第三條、 | 本館一般館藏採開架制度,開館時間內,得依本規則入館閱覽圖書及使用各類資料。 |
第四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含退休教職員工、休學生、學分班學生、專任研究助理及校友)與本館館際互借單位,可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證、學員證、借書證或校友證,借閱本館藏書。 |
第五條、 | 本館特藏、善本、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參考書、期刊學報、報紙、公報、統計、地圖、畢業紀念冊及其他經本館列為不得借出之館藏者,限於館內閱覽,如需複印,須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
第六條、 | 本校教職員生借書及多語言學習資料規定如下: |
一、專任教師借書以五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 | |
二、兼任教師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 | |
三、研究生借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 | |
四、職員、大學部學生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六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 | |
五、學分班學生、專任研究助理、校友、退休教職員工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四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專任研究助理首次借書時,須填具申請表、出具證書及身分證方可辦理。 | |
六、教職員生及校友外借教師指定參考書複本以五冊為限與借書冊數分開計算,借期一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 | |
七、教職員生及校友外借多語言學習資料與借書冊數合併計算,若無人預約,得續借四次,借期準用本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 |
續借應於借期屆滿前辦理,以續借當日為借期起算日。 | |
辦理續借得自行以網路、電話或親自來館辦理。但已有他人預約者、有館藏逾期未還、未繳清滯還金或未完成賠償館藏者,不得續借,並暫停館藏借閱服務。 | |
借閱館際合作互借單位館藏時,其冊數、期限、續借及其他相關事宜,依雙方館際合作互借契約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本規則辦理。 | |
第七條、 | 本校教職員生外借視聽資料之件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
一、專兼任教師外借視聽資料以五件為限,借期四週,不得續借;如逾期未還則停權至歸還為止。 | |
二、職員、研究助理、學生外借視聽資料以一件為限,借期一日,不得續借。 | |
第八條、 | 圖書、多語言學習資料及視聽資料逾期未還,每冊(件)每日應繳滯還金新台幣五元,惟寬限期三日不罰,逾期超過三日以上者,寬限期之滯還金併入累計。 |
前項圖書、多語言學習資料及視聽資料每冊(件)滯還金累計達新臺幣一千元時停止累計。實際歸還冊(件)數以本館自動化系統紀錄為準。 | |
第九條、 | 讀者欲借已被他人借出之資料時,可辦理預約。讀者應於本館發出通知後七個開館日內到館辦理借出手續,否則將自動取消預約紀錄。 |
第十條、 | 借出圖書如有毀損滅失,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國際標準書號ISBN相同之原書賠償;若有特殊情況經本館同意後,得以新版或原版舊書賠償。視聽(含多語言學習)資料應以原版資料賠償。若無法購得原書或原版視聽資料,應依本館登錄價格五倍計算賠償金額。 |
第十一條、 | 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轉借情事,本館得視情況,予以停止借閱處分三個月。 |
第十二條、 | 借書用之證件如有遺失,請即通知圖書館掛失。若因證件遺失,導致他人冒用而無法追還所借圖書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
第十三條、 | 本館對所借出之館藏資料,如有必要(例如館藏盤點),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
第十四條、 | 休館期間欲歸還館藏者,得自行投遞於本館所設還書箱,但視聽、語言資料、雨傘、館際借書證等不適用之。 |
本館處理還書箱時間為次一工作日上午,實際歸還圖書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準。 | |
未依規定投入還書箱致館藏毀損滅失者,應依本規則第十條負損害賠償之責。 | |
第十五條、 | 教職員停聘或離職,學生畢業、退學或結業者,離校前應悉數歸還所借館藏資料,其有續借之必要者,應另依第六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對館內傢俱及各式館藏資料,應加愛護,不得圈點、剪裁及劃記。若發現上述情形,除賠償原資料外並報請校方處分。 |
第十七條、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