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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借書規則

89學年度下學期 第09次行政會議修訂
90學年度上學期 第11次行政會議修訂
94學年度下學期 第01次行政會議修訂

一、
本館藏書主要供本校教職員生研究參考使用。
二、
本館閱覽採開架制度,在開館時間內,本校教職員生可入館閱覽圖書及使用各類資料。
三、
本校教職員生(含專兼任教師、職員、研究生、大學部學生、在職生學生、學分班學生、專任研究助理、與本館館際互借單位)可憑本校核發之服務證、學生證、學員證或借書證,借閱本館藏書。
四、

本校校友借閱本館圖書資料,須先加入「世新大學校友會」,憑校友卡親自辦理。首次借書時,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元。不再借書時,可憑原收據無息退還保證金。收據如有遺失,除填具切結書及保證書外,並須刊登日報貳天,聲明作廢。 (參見校友辦證流程)

五、
校外人士因研究需要,可憑有照證件入館閱覽圖書,並應遵守本館之各項規定。
六、
本館特藏、善本、參考工具書、期刊學報、報紙及視聽資料限館內閱覽,如需複印,需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七、         
本校教職員生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借書以五十冊為限,借期十二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二)兼任教師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十二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三)職員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四)研究生借書以三十冊為限,借期十二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五)大學部學生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六)在職班學生借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八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七)學分班學生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四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八)專任研究助理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四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專任研究助理首次借書時,需填具申請表、出具證書及身分證方可辦理。
(九)校友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四週;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
(十)續借應於借期屆滿前辦理,以續借當日為借期起算日。
(十一)專兼任教師外借視聽資料以五件為限,借期四週,不得續借;如逾期未還則停權至歸還為止。
(十二)教職員生及校友外借多語言區之學習資料與圖書借閱冊數合併計算,借期一週;不得續借。
(十三)本館與館際互借單位之間,秉持互惠為原則,以合約訂定合作事宜。
八、 圖書及多語言區之學習資料逾期未還,每冊每日罰款新台幣五元,惟寬限期三日不罰,逾期超過三日以上者,寬限期之罰金併入累計。
九、
讀者欲借已被他人借出之資料時,可辦理預約。
讀者應於本館發出通知後七個開館日內到館辦理借書手續,否則將自動取消預約紀錄。
十、 借出圖書,如因不當使用、故意損毀或遺失,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原書(以國際標準書號ISBN相同為準)賠償,視聽(含多語言學習)資料應以原版資料抵賠;若有特殊情況經本館同意後,圖書得以新版或原版舊書抵賠。若無法購得原書或原版視聽資料,即應賠款,其賠款應按本館登錄價格之五倍計算賠償金額。
十一、
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轉借情事,本館得視情況,予以停止借閱處分三個月。
十二、
借書用之證件如有遺失,請即通知圖書館掛失。若因證件遺失,導致他人冒用而無法追還所借圖書時,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十三、
本館對所借出之館藏資料,如有必要(例如館藏盤點),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十四、
為便利讀者於休館期間還書,特設立還書箱由讀者自行投遞還書(視聽、語言資料不適用),本館處理還書箱時間為次一工作日上午,實際歸還圖書冊數,以本館點收為準。
十五、
教職員停聘、離職,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者,離校前應悉數歸還所借館藏資料。
十六、
在圖書館內應尊重他人,保持肅靜及清潔,不得以物品佔位、吸煙、飲食、攜帶寵物、使用手機及高聲喧嘩,並應遵守館員的勸導。違者將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報請處分。館內閱覽須暫時離席者,比照本館一樓閱覽室使用須知處理。
十七、
對館內傢俱及各式館藏資料,應加愛護,不得圈點、剪裁及劃記。若發現上述情形,除賠償原資料外並報請校方處分。
十八、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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